为履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督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常委会机关工作监督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贯彻监督法、搞好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常委会的主要监督工作职责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常委会经常性的监督工作职责主要是三个方面: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3、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对以上三个方面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区人大机关各科室要按照《监督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为常委会依法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提供条件、当好参谋助手。
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选择及确定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区人大机关各科室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重点听取和综合分析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相关科室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2、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科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3、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搜集并汇总归纳整理。
4、各科室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科室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信访接待室或有关科室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对上述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整理后,由相关科室在每年12月中旬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建议议题。
建议议题提出后,办公室汇总综合,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各镇乡人大主席团,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审议意见的整理和交办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计划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列席人员提出的建议,议题涉及的科室要指定专人认真记录汇总,并将初步归纳整理的审议意见提供给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办公室将审议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分别交由“一府两院”限期研究处理,并抄送区委及有关部门参阅。
四、做好促进整改的各项工作
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和镇乡人大主席团主席等,可以依法进行询问。
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经表决未获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当重新报告。重新报告的时间由主任会议确定。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科室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和沟通,按照相关审议意见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
“一府两院”在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应当首先由其办事机构向人大相关科室征求意见,然后再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写明对审议意见交办事项或者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问题;在“一府两院”正式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后,有关科室可以提出意见,连同“一府两院”的报告由办公室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提交的对执法检查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并表决,也可以决定适时听取审议意见办理的进展情况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有关科室组织跟踪检查。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的监督职责,根据具体情况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处理的方式。
五、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计划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以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沟通与协调
为使“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与区人大机关各部门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配合常委会及相关科室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活动,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工作和征求意见,按时提交报告和有关会议材料,不断改进相关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办公室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听取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予以安排。
3、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科室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4、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完成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与区人大有关科室应当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有关科室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及时交换意见,督促有关方面按时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区人大机关各科室要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当好参谋、做好服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初步监督与跟踪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等监督方式紧密结合起来,周密筹划,细致安排,精心组织,努力增强监督实效。